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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

發布時間:2018-01-08分類:行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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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
  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效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此溫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登記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點事項:
  一、申請機構總體性要求
  1、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統填報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協會可以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3、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管理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自愿接受協會自律管理 ,配合協會自律檢查。
  4、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應認真閱讀系統提示,申請材料在真實、準確、完整的前提下應保持與系統填報信息(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和從業人員管理平臺)一致,填報材料和系統信息應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說明材料應簽章齊全。
  二、申請機構應按規定具備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申請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依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法律意見。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 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請登記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的,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4、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三、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要求
  1、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 2 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3、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3)對于在 1 年內變更 2 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4、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四、機構名稱及經營范圍相關要求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于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上述相關字樣的機構,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沖突的要求,對于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范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五、法律意見書相關要求
  1、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書,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應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記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及相關自律規則,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
  1、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2、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3、申請機構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4、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5、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6、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不予登記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公示工作機制
  為切實維護私募基金行業正常經營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規范運營,督促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市場化專業制衡作用,進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的透明度,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自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發布之日起,在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礎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進一步公示不予登記。
  申請機構及所涉律師事務所、律師情況,并建立以下工作機制:
  1、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定期對外公示不予辦理登記的申請機構名稱及不予登記原因,同時公示為該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名單。
  2、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一家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通過電話溝通、現場約談等多種途徑及時提醒該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相關業務的盡職、合規要求。
  3、律師事務所的經辦律師累計為兩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出于審慎考慮,自其服務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要求由該經辦律師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提交現聘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執業律師就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出具的復核意見;該申請機構也可以另行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經辦律師任職的律師事務所。
  4、律師事務所累計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記機構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出于審慎考慮,自其服務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記機構公示之日起三年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要求由該律師事務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法律服務的申請機構,重新聘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另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同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有關情況通報所涉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
  5、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會法律意見書或者其他專項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結論意見的,參照第 2、3、4 條原則處理。
  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為申請機構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為否定性結論意見,但申請機構拒絕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供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可以將否定性結論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送達申請機構,同時抄送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郵箱:pflegal@amac.org.cn(郵件以“申請機構名稱-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否定性結論意見”命名)。針對此種情形,相關機構經認定屬于不予登記情形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對外公示該機構信息,并注明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發表了否定性結論意見。此種情形,不計入前述公示機制的累計案例次數。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再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機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高度珍視自身信譽,審慎選擇業務合作對象,評估合作對象的資質以及業務開展能力。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的過程中,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應損害自身、對方機構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完成應特別知悉事項
  1、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 6 個月內仍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考慮到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中,在相關管理機構已完成資管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序后,各類形式的顧問管理型的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備案,不會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為保證《公告》相關要求的有效實施,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等相關要求,為保證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的穩定性,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有效執行登記申請時所提出的商業運作計劃和內部控制制度,自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四)發布之日起,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應當書面承諾:申請登記機構保證其組織架構、管理團隊的穩定性,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發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重申,已有管理規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理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除應按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外,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就所涉重大事項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3、根據現行監管要求,請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與注冊地所屬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地方證監局私募監管相關處室取得聯系,相關聯系方式參見系統登錄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界面。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17年12月22日